一、宗旨
透過「社造騎跡-社區單車故事攝影比賽」,計畫讓全民用單車進入社區來了解社區文化,拍攝在地社區家鄉之美,凡騎過必留下騎跡,用《行》的文化藝術來創造單車與社區文化騎跡。
二、相關單位
1. 主辦單位: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
2. 執行單位:攝影家手札科技有限公司
三、參賽資格
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之人士,皆可參加惟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,以示公允。
四、攝影比賽主題
用鏡頭拍下每個社區地景畫面,拍攝主題均要有社區地景及單車(腳踏車)入鏡,並用文字寫下照片中的主題故事,以及個人觀察心得,來表達對社區生活週遭地景的關心。攝影地點以本館服務區域(宜蘭縣、基隆市、台北市、台北縣、桃園縣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苗栗縣、連江縣等九縣市)為範圍,攝影內容之社區,限定為必須是登錄於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-台灣社區通」網站之社區。
※詳細社區資訊請自行查閱「台灣社區通網站」(http://www.hometown.org.tw/)。
五、作品規格
(一) 傳統相機或數位相機不限,攝影作品需沖洗6×8吋或最寬邊不超過8吋之照片參賽,並同時繳交作品電子檔,電子檔的解析度以300dpi以上為基準。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或JPG檔為主,凡格式不符者,不予評審。
(二) 以傳統相機拍攝者,於通過初審後,經通知需繳交原稿底片。
(三) 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,不得使用任何影像軟體做影像合成、修改,並嚴禁人工加色、劃線、電腦合成。必須繳交之文件:(1)攝影作品照片(內容須為本活動所規定之社區地點);(2)比賽報名表,每張照片背後皆需黏貼一份報名表,報名表內容需詳細填寫;(3)攝影作品電子檔及文字故事報名表WORD檔,並一起燒成光碟繳交。
(四) 本攝影比賽所強調攝影的主題必須以社區地景及單車為出發,加上以200至500字以內的文字說明拍攝動機、介紹社區及觀察社區個人心得故事。
(五)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。
六、參賽方式
(一) 簡章及報名表索取
請洽活動網站(http://nhclac.photosharp.com.tw)下載,或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收件地點(10099台北郵局第 22183 號信箱)函索。
洽詢電話:(02)23610998、0917889082,傳真:(02)23611198,
(二) 收件方式
親自送件:收件地址--台北市延平南路31號2樓 (即日起至98年11/15下午5點前)
郵寄地址 10099台北郵局第 22183 號信箱(已郵戳為憑)。
(二) 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,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一份報名表。為節省資源,響應推動之節能減碳政策,務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或親自送件。
(三) 信封右側請註明「參加98年度社造騎跡<社區 單車 故事>攝影比賽」字樣。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,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,概由寄件人負責,主、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七、收件日期
自即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親自送件者,請於2009年11月15日下午5點前送至收件地點。
八、獎項及獎額
金牌獎一名:獎金3萬元
銀牌獎一名:獎金2萬元
銅牌獎一名:獎金1萬元
優選獎五名:獎金3仟元
佳作獎十名:獎金1仟元
入選作品金、銀、銅、優選致贈獎牌一面,
‧得獎者需依規定扣繳相關所得稅額
九、評選規定
(一) 邀請學者專家7名,共同組成評選小組。
(二) 評選過程分資格審查、初審及決審三階段,嚴格評選。
資格審查:本階段主要針對參賽資格作嚴格之審查。
初審:本階段將針對參賽作品作第一階段的審查,評選以意念及主題表達(20%)、創意(20%)、技巧(20%)、構圖(20%)、光影(20%)為評選之條件。
決審:本階段將進行最後之評選,並選拔出各獎項之得獎者。
十、 得獎公布、頒獎時間(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)
(一) 比賽結果
2009年11月底公布於活動網頁,並專函通知得獎者。
(二) 頒獎時間及地點
另行通知,並公布於活動網頁。
十一、 附則
(一)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;作品須符合規格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。
(二) 參賽作品限「未曾公開發表者」或「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」。
(三)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獎項得從缺。
(四) 參賽作品須與報名表一併交件,並詳填各項資料。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,報名表請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。
(五)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、抄襲他人作品;不得插點加大檔案。
參賽作品僅可接受以下之後製內容,唯參賽者須於報名表載明,後製之內容,如有不實,經評審發現,將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。
1. 合成:不得進行合成。
2. 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、加字、彩繪、疊片、護貝、裝裱、留白邊或是畫邊等,不收連作。違反者,不予評審;已得獎者,取消得獎資格(獎位不予遞補),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、紀念品、獎座或獎狀。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與主辦、承辦單位無關。
(六)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、子女、朋友或任何關係,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、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;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,追回獎金、獎座或獎狀,公布姓名,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縣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,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,與主、承辦單位無關。
(七)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;比賽作品未達標準,獎項得從缺或減之,不遞補。
(八) 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、塗色或簽名,違者視同棄權。
(九) 郵遞者,請妥善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。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,主、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(十)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,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「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」所有;本單位依法有重製、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使用之權利,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。銅牌獎以上(含銅牌獎)獎項,每人限得1件;經公布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各獎項之獎金,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。
(十一) 未獲獎作品(照片或光碟)不予退回。原始檔案請參賽者自行備份(底片欲退回者請檢附回郵信封,並詳細註明收件人資料)
(十二)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,主、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。
(十三)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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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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